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日
关于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优化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做大做强我市建筑行业,提高建筑业企业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衢州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和江山市委“一地三区”工作部署,紧扣“强发展、求突破”工作总要求,牢牢把握建筑业工业化、现代化、集成化发展趋势和规律,培育融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于一体的建筑业企业,全面提升优质企业市场竞争力。通过政策激励,鼓励企业大胆“走出去”,开拓市内外两个市场。提高工程质量,牢牢把握招标这个“指挥棒”,倒逼企业争先创优,创建“优质工程”。打通造价—咨询—设计—总承包—装配化—监理的全链条产业,推动我市建筑行业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发展目标
本意见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建筑、市政、园林绿化、公路水运、水利水电、消防工程、装饰装修等建设及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的企业。
(一)产值目标。建筑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本地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力争至2025年建筑业企业产值达到80亿元,建筑业税收达到4亿元。大力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力争市外市场建筑业产值实现年均增长10%目标。
(二)资质目标。进一步形成结构合理、管理规范、主业突出、信誉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发展体系,促进建筑业产业专业化、外向化、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建筑业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总承包企业引领行业发展能力明显提升。力争至2025年培育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施工总承包壹级企业数量达到5家。
(三)管理目标。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以市场现场联动为主线,进一步发挥不良行为公示和黑名单等市场准入清出机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完善建筑市场管理
1.规范招投标行为。除国家规定有特殊要求外,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不得抬高工程资质标准、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资格等条件来排斥潜在投标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竞争机制,加快推行全过程电子招投标方式,提倡优质优价中标,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引导企业良性竞争,全面实行企业信用、业绩与招投标挂钩,特殊领域特色做法等方面工作,加强诚信评价结果、企业资质及安许达标情况在招投标环节的应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发包模式审批,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审批、招投标、建设和移交管理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将“省(市)试点企业”作为准入条件或加分条件,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超出招标项目规模的业绩要求。
2.加强工程履约管理。全面推行合同履约评价机制,开展合同履约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同时将合同履约评价及检查结果纳入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市场与现场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标后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全面开展行业整顿,净化行业市场氛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咨询、过程结算和审计跟踪机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价款结算问题,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实行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和工程款优先受让权。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筑市场信息平台和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将我市建筑市场信息系统数据纳入衢州市平台,实现数据互通和共享。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全面开展涵盖企业和人员的市场行为、企业综合经营管理水平、工程质量安全、“无欠薪”创建等内容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定期开展行业自律检查,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企业的市场行为。落实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与行政审批关联机制,推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标投标、监督检查、评优评先等事项的关联机制。
(二)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4.鼓励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统筹安排建筑业总部经济建设用地计划,鼓励建筑业企业在江设立总部,对江山市外特级建筑业企业,或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中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额,前3年给予80%奖励,第4、5年分别给予40%奖励。在江设立独立核算公司的,按其对地方综合贡献额,前3年给予40%奖励,第4、5年分别给予20%奖励。全国贰级以上消防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江山或在江设立独立核算分公司的,按照我市数字消防产业相关政策执行。
5.设立企业主营业务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以报送本市税务部门年度数据为准)首次达到1-3亿元(含3亿元,以下同上)、3-5亿元、5-8亿元、8-10亿元的我市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奖励10万元,企业在享受本办法奖励后发生的进档实行级差奖励。
6.设立企业资质升级奖。对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不含增项)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不含增项)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设立企业增项资质升级奖。引导市内重点骨干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向大土木的公路、铁路、水利等国家产业发展方向领域的资质类别转换,除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类别,每增加一项总承包增项资质升级为贰级资质的奖励5万元,每增加一项总承包增项资质升级为壹级资质的奖励20万元。
8.设立专业承包和劳务作业资质奖。引导本市中小企业向特色专业企业发展,培育一批消防、园林、古建筑等特色专业企业,支持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每升级一项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奖励10万元。鼓励本地施工企业成立施工劳务企业,引进和培养数字消防、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操作的技术工人,奖励政策参照《江山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2019—2021年)》(江人社〔2020〕11号)执行。对我市施工劳务企业提供市外劳务作业,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50%奖励。
9.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对在衢州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以报送本市税务部门年度数据为准)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我市建筑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递增2000万元,增加8万元奖励,再次申报时,则以上一次申请奖励的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每递增2000万元,奖励8万元。全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建筑市场,对年度完成境外工程营业收入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10.鼓励建筑业企业创优质工程。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的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另外,对各类获奖工程的其他参建企业,按各自奖励标准的30%以内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最高分别不超过60万元、30万元。同一项工程获得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标准给予就高或就高补差奖励。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总承包承接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或外省相当于钱江杯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工程获得多项荣誉的,按最高荣誉标准给予就高或就高补差奖励。
11.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科技创新。在政府投资类项目中全面推广使用BIM技术,积极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与优质设计单位合作,鼓励项目采用EPC总承包建设。对我市建筑业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以第一企业名称新获得国家级工法、浙江省工法、外省省级工法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工法获得不同等级的,按就高或就高补差给予奖励)。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第一企业名称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国家认可专利的,分别给予3万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专利按就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12.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加快推进住宅工业化进程,全面探索EPC总承包模式,加快行业全产业链建设。按照我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绿色建筑等级、建筑工业化和住宅全装修实施范围等要求,积极推动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及示范项目建设,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3.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大造价咨询、设计、总承包、装配化、监理等全链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培养、引进人才的,按照我市统一的相关人才公共奖补政策执行。
14.设立企业创业绿卡。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报送税务部门年度数据为准)达到1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500万元的企业,参照《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企业创业绿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132号文件)执行。
15.设立企业兼并重组奖。鼓励支持市内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通过强强联合、强弱联合兼并重组发展,重组(整)后,以被重组(整)企业前3年地方综合贡献平均数为基数,自重组(整)次年起3年内,给予新增地方综合贡献50%的奖励。
(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6.开展建设工程绿色综合保险试点。引入工程建设领域保险制度,建立“事前预防、事中管理、事后服务”的保险工作机制,引导保险机构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培育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和专业团队,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和化解能力,有效提升工程质量水平。规范工程风险评估、过程质量安全管控等服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控能力。
17.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在企业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小微企业还贷方式创新,加快推进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向建筑业企业延伸。企业承接PPP工程项目,金融机构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承建境外工程项目,可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18.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规范各类执业人员质量安全行为。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数字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19.鼓励企业提升工程质量。全面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积极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参加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活动,对获得省、市、县级政府质量奖项的,其奖励标准按照我市工业企业同等标准奖励。
四、奖励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一)资金申报。市住建局原则上在次年2月底前下发建筑业发展资金申报通知,每年一次,申报材料以通知为准。
(二)材料审核与拨付。市住建局在接企业申报材料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企业是否发生较大工程质量问题、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进行联审,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住建局印发资金拨付文件并办理拨款手续。
五、附则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收回已拨付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并取消企业自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或处罚之日起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格。
(二)申报企业在奖补项目对应年度发生较大工程质量问题、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性审查不通过的,不予以资金奖补。
(三)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政策条件的,按照本政策执行。若国家政策变动,则进行相应的调整。